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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4-04-10      浏览次数:22

一、邪教问题概述

(一)我国有关法律对邪教组织是如何界定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对邪教组织作如下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个界定包含四个要素:一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形成歪理邪说和组织;二是散布歪理邪说是其控制和发展成员的主要手段;三是其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四是其组织是非法组织。

(二)邪教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邪教的产生具有多重复杂的原因。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同的文化背景,致使邪教形成的具体原因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宗教信仰的异化。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同的宗教都是回应社会中不同的信仰需求或者是精神上的需求。人们总是希望在精神上能有一块安静的乐土,希望有一个宣泄和倾诉的精神场所。传统宗教基本能满足人们这些精神上的要求,但信仰传统宗教所要达到的境界又让人们感到遥不可及,同时,许多人分不清什么是宗教,什么是邪教。邪教正是利用了人们信仰上的功利心理,冒用宗教名义,编造歪理邪说,诱骗有宗教信仰需求但又无宗教基本常识的人们进入“邪教王国”。这是邪教产生的“社会需要”基础。

第二,封建迷信的遗毒。众多国家都经历过长期的封建社会发展阶段,封建迷信思想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流传广泛,表现多样。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的诸如请神降仙、占卜、抽签、打卦、测字、圆梦、择日、驱魔捉鬼、许愿、相面、算命等迷信思想,在短时期内难以根除,极易被邪教所利用,这是邪教产生的思想认识和社会心理基础。

第三,社会变迁的不适。无论富有还是贫穷,发达还是落后的国家,都处在社会变迁之中,这使得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人们对社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产生诸多疑惑、惆怅甚至失望;机遇的瞬息变化、难以捉摸,使那些自感无助的人祈求神灵的护佑。同时,由于社会变迁带来的社会结构、价值取向等变化,使邪教有了可利用的空间。

第四,国际环境的影响。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社会,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及方式也明显增多。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现代传媒的发展,各国邪教或异端教派会对我国产生影响,直接传入或对我国邪教的滋生起到催生作用,相互渗透,交叉感染。

(三)邪教的本质是什么?

第一,反人类。这是邪教本质的首要表现,集中体现在编造和散布“人类罪恶论”。妄言人类自身具有不可饶恕的罪恶,人们必将经过“大灾大难”,甚至“地球爆炸”、“人类毁灭”,煽动只有加入邪教才能得到拯救。鼓吹“人生宿命论”,以“人生灾难”、“人类劫难”摧垮人们的意志,主张人们放弃一切“执著心”,逃避现实,远离社会,听天由命。一旦其歪理邪说不能自圆其说,预言破灭时,往往采取残害其成员生命的方式,制造人间悲剧。

第二,反科学。现代科学以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不承认任何超自然的神秘力量。邪教反科学的本质,突出表现在他们宣扬的神秘主义和“教主”的所谓“神通”、“法术”上。日本邪教组织“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声称他有“预言能力”、“透视能力”、“透听能力”等等。美国的邪教组织“天堂之门”利用互联网传播歪理邪说,一心希望波普彗星能把他们带上天堂,幻想破灭后,数十人集体自杀。“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也吹嘘他可以“往来于宇宙各个不同的空间”。这些都是明显反科学的骗人鬼话。

第三,反社会。突出表现为逃避现实社会,对抗现实社会,破坏现实社会。邪教组织都把其小团体打造成一个封闭的社会,不准其成员与正常社会交往,将他们与正常社会隔绝起来。一旦邪教组织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就采取各种极端手段对抗社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宁,与现实社会严重对立。

第四,反政府。邪教的反政府本质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域,表现也不尽一致。突出表现在竭力散布“政府无用论”和“法律无用论”。宣扬政府面对自然灾害无能为力,鼓动人们只能依附邪教“教主”才能得救。李洪志鼓吹“全人类都归我管,我要管不了你,谁也管不了你”,“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全能神”邪教“教主”赵维山鼓动信徒“振作起来,舍去生命,舍去一切,不惜个人的得失,在神的率领下与大红龙(指中国共产党)展开一场鱼死网破的决战,将大红龙灭绝,建立全能神的国度。”公开煽动其成员与政府对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邪教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第一,“教主”崇拜。邪教“教主”都极力神化自己,以欺骗手段把自己打扮成活着的“神”,号称自己拥有许多超自然的神力和权力,诱骗邪教成员只能唯“教主”之命是从,为“教主”而生,为“教主”而死。

第二,精神控制。邪教“教主”为达到使其成员对自己绝对忠心的邪恶目的,以各种歪理邪说、谎言骗局、心理暗示等手法,并用惩罚、威胁等恐吓手段,对其成员实行“洗脑术”,进行精神控制,使其丧失独立判断能力,“进得来、出不去”。

第三,编造邪说。邪教“教主”宣扬具体的“世界末日论”、“人类灾难论”等歪理邪说,利用各种恐吓手段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使其成员狂热地、盲目地追随邪教“教主”。

第四,聚敛钱财。邪教“教主”要求“成员要完全奉献”,不择手段巧取豪夺,同时,高利润地销售其书籍、音像制品、练功用品等,从而暴富。

第五,秘密结社。邪教一般都以“教主”为核心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采用十分隐蔽的联络方式,通过秘密聚会、“传教”、“练功”甚至采用暴力手段等方式发展邪教成员。

第六,危害社会。突出表现在用极端的手段与现实社会对抗,不仅威胁个体生命和群体利益,还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五)邪教是怎样搞“教主”崇拜的?

邪教“教主”一开始就神化自己,以欺骗手段把自己打扮成“神”,号称自己拥有许多超自然的神力和权力。“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就吹嘘自己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有“推迟地球爆炸时间”的大神通。他自吹比老子、释迦牟尼、耶稣还高明,出言便是“经文”。在邪教“教主”的欺骗和蛊惑下,受“教主崇拜”心理的驱使,被邪教蒙蔽的人员对邪教“教主”顶礼膜拜,任其摆布、操纵。

(六)邪教是怎样实施精神控制的?

精神控制是邪教“教主”为巩固其“神圣”地位,维持其成员效忠自己的主要手段。邪教“教主”以各种歪理邪说、谎言骗局、心理暗示等手法,并用惩罚、威胁等恐吓手段,对其成员实行“洗脑术”,使加入其非法组织的人员“进得来、出不去”,人人自危,从而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全能神”邪教恐吓信徒对于神只能是“绝对的服从,不能有一丁点自己的意识”,“对神所作都百依百顺,没有任何怨言,不论断,不分析,更不研究,以至于你们都能对神顺服至死,像羊一样任神牵、任神杀,没有一点怨言”。同时鼓吹灾难来临,“全能神”的话“就是权柄”,不能改动,否则“必遭我击杀”。这种精神控制,是严密的组织控制、残酷的人身控制,使被控制人员意志消沉、精神麻木,丧失自我,失去对社会、家庭的责任感,对邪教“教主”形成一种病态的执著依赖和疯狂迷信。

(七)邪教是怎样编造邪说的?

邪教组织要达到敛财、诱骗并控制成员等目的,都必然要编造一套歪理邪说,以便自我标榜,装点门面,欺世盗名,妖言惑众。最典型的是肆意编造和宣扬“末世论”,以“宇宙大爆炸”、“地球很快就要毁灭”等恐吓人。大肆渲染“现世恐怖论”,耸人听闻地说“现在的社会整体下滑”,“人如果再滑下去就面临毁灭、彻底毁灭”云云。在此基础上抛出“圆满”说,鼓吹只要修炼,就能够成为“无所不能”的“天国之人”。邪教“教主”自称是当今唯一的“救世主”,要按其指引的路去修炼,才能得救。大肆宣扬“真正修炼的人是不会得病的,也不会遇到什么危险”,其目的是让其成员俯首帖耳地依附于他。

(八)邪教是怎样聚敛财物的?

邪教组织要求其成员交纳“奉献款”,宣扬交得越多就越能得到“福报”,更快地进入“天国世界”,致使其成员变卖家产交“奉献款”,弄得家徒四壁。邪教组织常常组织开办各种“培训班”,收取高昂学费,或通过所谓“心理治疗”骗取高价的“治疗费”,或推销他们非法编印的图书、音像制品、标识物等获取高额利润,甚至开办“连锁店”兜售其“产品”,毫不费力地聚敛大量钱财,建立活动据点,以商养教。

(九)邪教是怎样秘密结社的?

一般都以邪教“教主”为核心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要求其成员断绝或疏远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绝对服从邪教“教主”,并通过发誓、赌咒或相互告发等手段,严禁他们脱离或背叛邪教组织。美国的“大卫教派”邪教组织建立的“骆驼山庄”,在山庄内囤积军火,自成体系。邪教组织内部分工明确,有严格的管理控制制度,包括各级组织的撤并及人员的安排、任命等。采用十分隐蔽的联络方式,通过秘密聚会、“传教”、“练功”等活动方式发展邪教成员。有的还成立“护教团”,用暴力、恐怖手段防止成员“叛教”。

(十)邪教的社会危害主要有哪些?

邪教对于人类,不仅毒害人的肌体,而且侵蚀人的灵魂。邪教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多领域、多方面的。

第一,危害国家政治稳定。表现在:破坏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向公职部门渗透,侵蚀国家机构;挑战现行政治体制,反对国家政权。

第二,危害国家经济秩序稳定。表现在:非法敛财,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进行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生产及财政金融秩序。

第三,危害社会秩序稳定。表现在:破坏社会治安;蔑视法律,危害公共秩序;诬告滥诉,干扰司法正常进行;毒化社会风气;干涉婚姻,违背人伦,破坏家庭。

第四,危害社会思想稳定。表现在: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反科学、反文明,亵渎人文精神。

第五,践踏人权。表现在:残害生命,践踏人的生命权;扼杀自由,侵犯人的政治权利;诋毁宗教,伤害信教群众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