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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并保证消防通道顺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110、120、119、校内巡逻车等急救救援车辆及特殊助力车除外),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原校区和新乡校区。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严禁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在校园道路上设置障碍、破坏道路等行为。对无故破坏道路者,总务部安全保卫中心将督促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凡需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应事先向总务部物业服务中心申请,接收审核同意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并向总务部安全保卫中心报备。同时,施工现场必须树立明显的指示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七条 有接待上级领导、举办重要活动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封闭道路的,总务部安全保卫中心与学校有关部门结合,对需要封闭的道路进行临时交通管制。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 第八条 学校大门为从西门驶入、东门驶出,严禁逆行。 第九条 消防、武警、公安、救护、卫生防疫、邮政、银行押款、水电气工程抢救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物业、安保人员应提供方便,并做好引导等必要服务。 第十条 校内教职员工机动车辆须提前办理《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机动车通行证》,并录入学校机动车信息库,进出校园时门禁系统将自动识别开启。 第十一条 禁止外来出租车、摩托车进入校区。严禁无证、无牌和经过改装的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力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只允许在校内东西南北环路行驶,且须按照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随意变道或超车、鸣笛,禁止一切车辆驶入内环教学、生活区。 第十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必须注意礼让行人,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或转弯时,必须慢速行驶或停车让行。夜间行驶或通过临近教学、生活区路段时,必须降低行驶速度,保证通行安全。 第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学车、练车、试车等行为。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五条 校园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时,有斑马线的应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的,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十六条 骑自行车时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骑车带人、急转猛拐、骑车打手机、双手脱把、骑快车、做危险动作等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东西南北环路上进行溜旱冰,玩耍踏板车、滑板等活动。禁止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等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未经允许,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生活区、教学区、主干道路上停放,堵塞交通。 第十九条 行政用车在完成任务后,自觉停放至停车场。 第二十条 学校班车必须按照指定的停车点上下教职工,其它路段禁止上下教职工。非工作时间段,停放至北环路东头班车车位。 第二十一条 对前来联系工作的外来机动车辆,各相关部门督促其停放至规定位置。 第二十二条 所有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含来校联系工作、探亲访友、返校毕业生等),征得被访部门或个人同意后,在门卫处登记好被访人姓名、工号(学号)、电话等相关信息,方可进出校门。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如因工作、学习等需要住宿过夜,进校前需在总务部安全保卫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规定停放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举行大型活动,有外来机动车辆进校的,主办部门须安排专人负责,并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总务部安全保卫中心。双方商讨车辆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必要时安全保卫中心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二十四条 送水车辆(除送水时间外),须停放至图书馆西门特设充电处,严禁乱停乱放。 第二十五条 保洁工人所使用的工具车(除工作时间外),须放至工勤楼东侧停车棚内。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按照校内停放地点列表(见附件),有序停放。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要迅速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拨打110、120等候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受理。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行驶、校内行驶时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在校内鸣笛或乱停乱放者将进行以下处罚: 1.对教职工违规车辆:通知其所在部门,第1次锁车48小时处理,并张贴锁车告知单,记录在案;违规停放第2次,全校通报并扣除绩效工资200元;违规停放第3次或3次以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全校通报。 2.对学生(含学生家长)违规车辆:第1次记警告处分,通知其所在书院,对违规学生进行教育,由其辅导员做出情况说明,交至总务部安全保卫中心,并将违规学生及其辅导员记录在案。第2次记严重警告处分,第3次记过1次,以此叠加,并对其辅导员及其所在书院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3.对来访人员违规车辆:通知被访部门领导主管或个人,对被访部门或个人记录在案,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评分;被访部门被记录在案3次或3次以上,对被访部门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由被访部门领导做出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总务部安全保卫中心每月汇总1次违规者名单,并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全校通报批评。人力资源部扣除被通报者当月绩效。总务部安全保卫中心扣除本单位年度安全考核相应分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和执行,各部门须服从配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地点列表(示意图) 一、机动车辆停放地点 行政楼北侧停车场; 实训楼北侧停车场; 东餐厅南侧停车位; 西餐厅南侧停车场; 图书馆东西门规划停车位; 南环路规划停车位; 学校班车停放至北环路东头所规划停车位。 二、教职工及学生非机动车停放地点 (一)行政楼南侧路边石阶 教学楼、基础楼门前石阶上花池一侧; 精诚书院、德馨书院北侧车棚; 仁智书院、羲和书院门前路边石阶上; 崇德书院北侧自行车停车位; 西餐厅西小门门前空地西侧花池处; 交流中心门前西侧花池旁; 实训中心南侧花池旁; 图书馆东门南侧停车位; 西门南北两侧停车位; 学校东大门东侧石阶上停车位供学生放假期间出校停放使用; (二)共享单车 教学楼、基础楼门前两侧; 东西大门中间分叉口; 交流中心门前两侧; 实训中心东侧; 检影楼北门靠东侧; 西餐厅东门前; 崇德书院门前南北两侧; 以上位置石阶上靠路边均为共享单车停放地点。 另:图书馆东门南侧停车位,德馨书院南侧自行车停车位划归共享单车使用,以便精诚书院、德馨书院师生方便使用共享单车。 三、校内交通及停放示意图 |